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适应研究生教育以及学位授予新形势要求,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现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研究生
博士学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江苏大学
关于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认定的期刊目录(试行)”中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一定数量与
申请人
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工学门类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材料学学科、挂靠环境工程学科的化学相关方向和挂靠食品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的生命科学相
关方向的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列(1)、(2)要求之一;其余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列(1)、(2)、(3)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其SCI影响因子IF≥1.5。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被SCI、SCIE收录或发表在国外正式科技期刊并被EI收录。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2、医学门类
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其SCI影响因子IF≥3.0。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被SCI、SCIE收录。
3、管理学门类
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认定的管理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被SCI、SCIE、SSCI收录。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博士学位申请人若在非本学科认定的“江苏大学
关于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认定的期刊目录(试行)”中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则该学术论文必须属
于申请人
博士学位论文中的部分内容。
(二)硕士学位研究生
1、学术型硕士生
学术型硕士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江苏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认定的期刊目录(试行)”中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或录用)1篇与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2、专业学位硕士生
双证专业学位硕士生自2010级开始,在申请学位前必须至少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或录用)1篇与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2009级及以前的双证专业学位硕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暂不作要求。
单证专业学位硕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暂不作要求。
二、其他成果认定
(1)各学科门类被EI(发表在国外正式科技期刊并被EI收录的除外)、ISTP(理工科)/ISSHP(人文社科)收录的学术论文仅视同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且分别最多以1篇计算。
(2)申请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前二名,且获奖项目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视同被SCI、SCIE、S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
(3)申请人为第一权人或导师为第一权人、申请人为第二权人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视同被SCI、SCIE、S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
(4)申请人为第一权人或导师为第一权人、申请人为第二权人的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视同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最多以1篇计算。
(5)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学校举办的“江苏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大赛”一等奖(一等奖的比例不超过参赛作品5%),且获奖论文与申请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则视同在“江苏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认定的期刊目录(试行)”中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认定方式
1、学校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的受理,一律以学术论文正式发表或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为准。
2、学校对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颁发,规定如下:博士学位证书的领取需满足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多允许有1篇为录用通知(需提供有效录用版面费发票),其余均应正式发表;硕士学位证书的领取需满足其学术论文应正式发表(若仅为录用通知,需提供有效录用版面费发票)。
3、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者,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但仍然可以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如果研究生已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经本人申请,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若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进行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先予以毕业。博士学位申请者在答辩通过后两年内、硕士学位申请者在答辩通过后一年内发表论文符合规定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审议其学位申请,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四、各学科可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的规定。各学科自行制订的规定,须以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为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